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建字第69號原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芷瑄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被 告 匯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信發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年起至106年(起訴狀誤繕為108年)間,陸續將其向第三人承攬如附表所示之鋼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轉由原告承包施作,雙方並訂有各該工程合約書,且依合約書第4條、第13條分別約定「工程驗收完成退保留款10%」、「以業主單位驗收完成視為本工程驗收完成」;詎因被告均以業主尚未驗收、工程瑕疵扣款、代墊款項等理由,拒絕給付各工程尾款給原告,又本件請求給付尾款係以「工程驗收完成」為給付條件,被告究竟有無與業主進行驗收,原告無從得知。為此,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10,361,764元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361,7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否認曾於101年起106年間,陸續將如附表所示系爭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之事實,又系爭工程均經業主驗收完畢,然因原告施工過程有瑕疵、未完成瑕疵修繕,而係由被告自行修繕,被告遂與原告時任法定代理人張潔英(已歿)討論後達成共識,由原告自舊有建築物上拆回鋼構價值抵充工程款,並約定以被告為原告向國外代購重型機據知代墊款抵充工程款,是原告方會在完成如附表所示各項工程後,均未向被告申請給付工程保留款。再者,雙方就系爭工程為單純承攬契約,非屬製造物供給契約,應適用承攬之短期時效,縱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各項工程尾款未給付;然各該工程簽約時間係介於101至106年間,至遲於108年11月間交付業主驗收完畢,原告直至114年9月17日始向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顯已逾民法第127條規定2年之短期時效,被告自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於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兩造對於被告承攬原告所轉包如附表之系爭工程均不爭執,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程款10,361,764元一情,則為被告否認如前,並以原告之工程報酬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
茲述之如下: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如未就材料之內容及其計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為報酬之一部,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承攬契約。而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並非凡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最高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觀之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四點「計價方式」、第十五點「請款
須知」約定,均係按原告完成工作進度給付相應報酬,殊難謂雙方之合約目的,係在於應如何將工作物所有權移轉予被告,難認系爭工程合約性質屬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依首揭說明,兩造系爭工程合約應定性為承攬契約,洵堪認定。
㈢次按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1款、第128條前段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設有明文。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51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原告雖另稱須待系爭工程經業主驗收後,方為承攬報酬請求
權之時效起算;惟稽諸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四點「計價方式」既係採行依工程進度請款,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報酬請求既有約定,則原告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請求、被告給付義務,即應依契約相關約定,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均已完工,既已確定其可請求工程款金額,系爭工程是否完工、驗收合格,尚不影響原告承攬報酬請求權行使,原告前開主張,尚難憑採。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時點,最遲應自原告提出報價單等文件上載時間為起算時點,則工程款承攬報酬請求權至遲於108年12月31日即已時效完成;然原告遲至114年9月17日(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始提起本件訴訟,徵諸前揭規定,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主張時效抗辯,自屬於法有據。㈤又時效消滅之抗辯,乃實體法上賦予債務人對債權人之滅卻
性抗辯權,一經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永被排除,是如經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得優先就時效抗辯有無理由為審酌,一旦其抗辯成立,債權人所為起訴請求即為無理由,法院無須再就當事人之其餘主張及抗辯為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既屬有理由,本院即無庸再審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款為若干之爭點,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036萬1,764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
編號 報價單日期 (年/月/日) 工程名稱 原告主張 工程總金額 (新臺幣) 未付尾款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1/11/22 錂駿實業有限公司新屋廠房新建工程 220,000元 (含稅) 22,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 (本院卷第25頁) 2 101/11/23 上禾味食品有限公司新屋廠辦新建工程 800,000元 (含稅) 8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2 (本院卷第35頁) 3 101/11/22 立將宏業有限公司新屋廠房新建工程 4,100,000元 (含稅) 410,000元(已開發票) 原證3 (本院卷第45、47頁) 790,000元(已開發票) 4 103/11/25 立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辦新建工程 6,728,665元 (工資、未稅) 1,790,476元 (未開發票) 原證4 (本院卷第57、61頁) 11,179,097元 (材料、未稅) 5 104/5/28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9,528,998元 (工資、未稅) 1,90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5 (本院卷第71、75頁) 9,471,002元 (材料、未稅) 1,113,688元 (已開發票) 6 105/1/28 一品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3,900,000元 (未開發票) 39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6 (本院卷第85頁) 7 105/6/6 成陞工業有限公司廠房、倉庫新建工程 4,549,241元 (工資、未稅) 1,20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7 (本院卷第95、99頁) 7,450,759元 (材料、未稅) 8 105/7/18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辦新建工程 900,000元 (未稅) 9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8 (本院卷第109頁) 9 106/12/14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房新建工程 2,500,000元 (含稅) 250,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9 (本院卷第121頁) 10 106/5/10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化纖總廠舊胺絲廠整建工程 4,736,000元 (工資、未稅) 1,40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0 (本院卷第135頁) 9,264,000元 (材料、未稅) 11 106/5/22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化纖總廠舊胺絲廠整建工程(簡易鋼棚) 1,332,809元 (工資、含稅) 35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1 (本院卷第145、149頁) 2,167,191元 (材料、含稅) 12 106/6/20 幼稚園雨庇(四季雨庇) 430,000元 (含稅) 43,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2 (本院卷第151頁) 13 103/11/6 嘉原室內夾層及警衛廳鋼構工程 300,000元 (未稅) 315,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3 (本院卷第153頁) 14 103/6/24 忠福路工程(木蘭花墅) 110,000元 (含稅) 11,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4 (本院卷第155頁) 15 106/6/27 恩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廠房新建工程 230,000元 (含稅) 23,0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5 (本院卷第157頁) 16 105/11/2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落水管工程) 126,000元 (含稅) 12,600元 (已開發票) 原證16 (本院卷第159頁) 17 106/8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伸縮縫工程) 900,000元 (含稅) 90,000元 (未開發票) 原證17 (本院卷第161頁) 81,000元 (已開發票) 合計:10,361,7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