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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原 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原 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原 告 達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原 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