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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達泉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世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114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萬4,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9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