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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抗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73號抗 告 人 黃賢達上列抗告人聲報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原審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40682480號函內容「截至民國114年6月24日止,預估稅額為新臺幣42,783元」認抗告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未合而駁回,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於114年7月17日已發給抗告人的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載明「截至114年7月17日止已核定開徵案件尚無欠繳本稅及罰鍰」,抗告人清算完結之聲請自屬合法。爰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

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9

2 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非訟事件法 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經原審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40682480號函內容駁回聲請等情,固有該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5頁)。然抗告人提起抗告,除其所提出之上揭查復表外,經本院再次函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另於114年8月20日以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141271836號函覆本院: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4年8月15日止,尚無滯欠本局開徵之應納稅捐等語。故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無原審認定有尚未申報之情形。準此,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114年8月20日函文及查復表,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末按法院對於聲報公司清算人及公司清算完結事件,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屬於法無據,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無須以裁定准予備查或駁回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5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故本院爰將原裁定廢棄,再另行函知本件清算完結之聲請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