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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抗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52號再 抗告 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家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8日114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家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8日114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另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6條第4項、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