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22號抗 告 人 賴芳子相 對 人 魏雯珍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日114年度拍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6月8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0萬元,並簽定增補協議書,約定還款期限為114年12月17日;抗告人另於113年11月18日向相對人借款20萬元,並簽定借貸合約書(兼作借據)及增補協議書,約定還款期限為115年5月17日。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總額為350萬元,並設定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與相對人以為擔保(下稱系爭抵押權),而原裁定作成時,清償期均未屆至,且兩造亦約定提前還款以違約論,並以借款本金10%作為違約金,然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顯與事實不符,另相對人以不實理由逕行聲請拍賣抵押物,恐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嫌。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借貸合約書(兼作借據)均載明抗告人應於114年2月28日前清償債務,至抗告人所稱114年12月17日、115年5月17日乃指不得解除借貸契約之期限,抗告人將之混淆,實屬無據等語,以資抗辯。
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抵押權人為此項聲請,請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此法院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是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 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13年6月18日向相對人借款330萬元,並簽定借貸合約書(兼作借據),約定還款期限為113年12月18日;抗告人另於113年11月18日向相對人借款20萬元,並簽定借貸合約書(兼作借據),約定還款期限為114年2月18日,並設定系爭抵押權與相對人以為擔保等語,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款合約書等件附卷為證(見原審卷第3至10頁),應屬可採。
(二)關於抗告人之借款是否陷於給付遲延之爭執:
1.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提出增補協議書兩份為證,這兩份文書只有抗告人簽章,未經相對人簽章,不過相對人不爭執其按增補協議書的內容與抗告人達成合意,即以前詞抗辯,堪認該等增補協議書確經兩造合意,合先敘明。
2.關於330萬元借款,兩造另行簽定增補協議書,其內容載明:「乙方(按:抗告人)承諾,若乙方提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前解除金錢借貸契約,乙方願另行支付借貸本金10%做為違約金支付與甲方。備註:若於114年6月18日前清償則無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3頁)。按此約定,一方面,抗告人必須等到114年6月18日才能清償330萬元借款,提前清償者,將違反債之本旨,應給付違約金;另一方面,抗告人於114年6月18日前不得清償,也毋庸清償,如此一來,儘管是套用「解除金錢借貸契約」的用語,沒有「變更清償期」的明文,也已變更清償期為114年6月18日,抗告人迄未清償,即陷於給付遲延。
3.抗告人提出的另一份增補協議書,就20萬元借款約定:「乙方承諾,若乙方提前於民國115年5月17日前解除金錢借貸契約,乙方願另行支付借貸本金10%做為違約金支付與甲方。」(見本院卷第14頁),按前開說明,這筆借款的清償期已變更為115年5月17日,且尚未屆至,抗告人即未陷於給付遲延,但這並不影響相對人以抗告人就前開330萬元借款債務給付遲延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據此,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人提起抗告,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編號 抵押物 登記日期 擔保債權總金額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擔保債權確定日 1 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70建號建物 113年6月20日 500萬元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 1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