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103號聲 請 人 呂旭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坤廷、邱國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坤廷、邱國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四、表明2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2筆普通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七、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八、更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1、約定週年利率30%。2、遲延利息按本金每百元每日一角(0.1÷100=36.5%)。3、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每百元每日一角(0.1÷100=0.001×365=36.5%)。均係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九、又於106年11月13日簽發之本票、借據之發票日、金額均相同,是否係同一筆借款?簽發本票、借據供擔保其用意為何?應具狀說明之。
十、又於107年7月26日簽發之本票、借據之發票日、金額均相同,是否係同一筆借款?簽發本票、借據供擔保其用意為何?應具狀說明之。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