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林義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桂源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張桂源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4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