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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拍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277號聲 請 人 楊卉蓮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巫國想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巫國想、卓訓淡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將卓訓淡列為債務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出原抵押權人卓訓淡簽章出具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若以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更正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週年利率16%(民法第205條)。4、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