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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拍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299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鄧建廷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鄧建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鄧建廷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鄧建廷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改列被繼承人鄧建廷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敘明是否已辦妥繼承登記。

六、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七、對被繼承人鄧建廷之全體繼承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八、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九、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十、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十一、釋明請求金額1,054,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6%。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十二、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十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