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王榮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秀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釋明請求金額若干?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正為正確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擔保債權總額之年息為24%,係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年息16%之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