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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拍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台灣聯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滄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朱淑靜、鄭一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二、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朱淑靜、鄭一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八、釋明請求金額4,0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九、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