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303號聲 請 人 賓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財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天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天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留置物)准予拍賣。
三、債權證明文件(1、與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3、非因侵權行為或不法原因而占有留置物)等要件。
四、留置物所有權屬於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五、重新提出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格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之「留置物明細表」即附表三份。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