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拍字第310號聲 請 人 高千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惠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相對人蕭惠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表明明確之債權請求金額。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七、釋明借款本金若干元?請求金額若干元?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6%。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八、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