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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王嘉澤代 理 人 黃政堯律師相 對 人 呂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榮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聲請人無力支出程序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