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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70號聲 請 人 陳太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香伶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人民國112、113年間之財產所得證明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