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82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鄭國欽相 對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114年度救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經本院於115年1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於115年1月31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