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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90號聲 請 人 鄭雅苹代 理 人 彭珮瑄律師相 對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相 對 人 洪維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倉儲理貨作業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於桃園市龜山區林口15倉7樓M63工作站之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請求相對人應負職業災害補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相對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查詢網頁影本、薪資單影本、現場AGV無人搬運車及其貨架之照片、登高梯(工作梯)示意圖、受傷照片、診斷證明書、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函及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醫療費用單據影本、工作群組對話紀錄截圖、醫療用品單據影本等件以為釋明,堪認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復核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倘該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