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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王根深代 理 人 劉靖國相 對 人 桃園市財團法人金三角文化基金會上列當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財團法人金三角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係指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9條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修正為「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函文、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冊(本院卷第11-17頁)附卷可參,核屬民法第62條所稱利害關係人。相對人董事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召開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時,經決議通過修改該條文之事實,則有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函文、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冊、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本院卷第13-17、27頁)可憑。本院審酌該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安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9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屆滿得續聘之;但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9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屆滿得續聘之;但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