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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育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楊梅區國民中小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楊梅區國民中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經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相對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之規定如附表,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前於113年9月11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將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變更章程之函文、修正前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組織及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法院准為必要之處分。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係就董事資格、人數、產生方式等事項所為之規定,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為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亦予同意變更,故認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