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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6號聲 請 人 陳崇旗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興毅總壇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興毅總壇捐助章程第6條、第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同條文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06年3月1日依法設立,有鈞院登記處114證他字第186號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茲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第9條規定之內容。相對人就此已先於114年6月6日召開第三屆第七次董(監)事會會議,依法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規定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故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部分條文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亦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上開董、監事會議紀錄及其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上有載相對人董、監事名冊)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3頁),此項變更復經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函覆並無意見,表示與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1點之規定相符,此有該公文附本院卷第29頁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有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件:相對人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參院卷第13頁)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