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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最新法人登記證書,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