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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陳美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相對人第10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必限於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日召開第10屆第1次董事會議,選任其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然迄未經本院登記處完成變更登記,此有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按,尚難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利害關係存在,是其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雖經駁回,但無礙相對人之董事長或利害關係人另檢附相關文件再向本院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