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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蘇信行代 理 人 邱馨慧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國度領袖聖教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國度領袖聖教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19日經第三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7條,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聲請意旨所稱相對人之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等情,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會簽到表、新舊章程全文暨修正對照表(聲請人所提對照表顯有誤植,經本院依聲請狀及檢附書證內容逕予勘誤更正)、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審視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財團法人法等相關法律規範亦無明文抵觸,核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8條僅規定:「…董事每屆任期均三年,連選得連任」,未就期滿連任之董事人數為限制,已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之強制規定,此部分固不在聲請意旨範圍內,然經本院依職權發見,聲請人宜本於董事長之職權,儘速修正限制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以使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8條符合財團法人法,併此指明。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爰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