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20號聲 請 人 林承德代 理 人 高麗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蘆竹區大華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
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蘆竹區大華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蘆竹區大華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於民國111年6月2日申請通過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於114年1月9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議,修改組織及捐助章程第7條,將董事會之任期自3年變更為4年、董事連選得連任變更為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之五分之四,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4年1月9日晚間6時30分許至晚間9時許,召開114年度第九屆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組織及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前)、相對人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後)、組織及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4月14日桃教終字第1140030877號函、相對人114年度第九屆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31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本院卷第25-27頁),屬利害關係人,而觀諸該捐助章程修正之內容,乃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實涉及董事任期之期間、連選得連任董事之比例,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此部分條文(即附件組織及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亦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亦已備查在案,有上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4月14日桃教終字第1140030877號函可佐,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