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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5號聲 請 人 李俊賢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禪繞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禪繞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民國114年8月7日相對人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修正為「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卷附相對人董事會第1屆第3次會議記錄、簽到冊、法人登記證書可參(見本院卷第7-13、31頁)可參,核屬民法第62條所稱利害關係人。相對人董事於114年8月7日召開第1屆第3次董事會議時,經決議通過修改該條文之事實,則有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函文、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見本院卷第7-29頁)可憑。本院審酌該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