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5號聲 請 人 李俊賢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禪繞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應增列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霈附表: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三條第五項 關懷CZT教師與社福與弱勢團體,協助社福體制所及、應及與未及之處,得提供急難救助,營造溫暖與相互關懷之環境。 第三條第五項 關懷CZT、社會福利與弱勢團體,透過文化藝術推廣與教育活動,促進身心安頓與心靈照護,並得與社會福利、長期照護、信仰等機構依法合作,推動藝術參與、文化關懷、長期照護等多元共融之公共參與空間或整合之事業,營造溫暖與共融之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