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陳美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日召開第10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10月9日桃院登114法登他字第265號函及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及組織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第10屆第1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等件為證,本院衡酌該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第9條規定之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上於財團法人之規定不相違背,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就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規定聲請變更部分,因該條文僅係變更地址,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附表:
條號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 為便利會務聯絡及進行,故修正為:依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一併辦理變更會址 第7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2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其任期。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2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3年,連選(聘)得連任,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其任期。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2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為使更多熱心人士能有參與關懷青少年之機會,故將任期修正為2年。且為符財團法人法第40條,故修正。 第9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情形並應依法定程序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應將開會通知於開會前10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監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列席指導。會後應將董事會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情形並應依法定程序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應將開會通知於開會前10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監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列席指導。會後應將董事會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核備。 為符財團法人法第43條,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