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8號聲 請 人 莊隆乾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觀音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觀音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觀音高級中等學校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6條、第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召開第8屆董事會,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第39條規定,修訂組織及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4年10月23日召開第8屆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6日桃教終字第1140110588號函、相對人114年10月23日第8屆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名單、相對人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11、35至61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組織及捐助章程第6條、第8條規定即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變更,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就上開變更復已以上開函文同意變更,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組織及捐助章程上開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相對人組織及捐助章程第15條之規定亦聲請准予變更,因該條文係更新修訂日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件:條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6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廿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參考財團法人法第39條規定,修正董事人數。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七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會得因為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本會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其人數不逾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會得因為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配合本章程第6條董事人數修正,爰修正本會常務董事人數。 第15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108年10月2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章程修正時間。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