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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邱正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5條、第2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召開第10屆第3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民法之規定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4年8月12日召開第10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14年10月8日、114年11月24日函文各1份,及114年8月12日會議紀錄、簽到簿,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憑(本院卷第7-33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5、25條規定即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就上開變更復已以上開函文同意變更,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附件:

編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得聘僱執行長一名、副執行長一至二名及相關業務人員若干名。 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得聘僱執行長一名、執行秘書一名及職員若干名,處理會務及推動專案。執行長由董事長聘任;解聘時亦同,職員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選聘之。 前項執行長、執行秘書及職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訂定薪資標準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核定。 調整人員配置,並新增人員聘任、解任及訂定薪資基準之方法及依據。 第廿五條 本會應依據桃園市政府規定整理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備: 一、年度計畫預算: 每年一月底前,提交當年度工作計畫書、經費收支預算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等。 二、年度報告決算: 每年五月底前,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報表、財產清冊、年度受贈收入清冊、支付捐贈清冊、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等,應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三、決算書: 每年五月底前,編製前一年度之決算書(含工作報告、財務報表)。 四、預算書: 每年七月底前,編製次年度預算書(含工作方針或計畫、預算)送董事會通過。 五、財產目錄表。 六、資產負債表。 本會應依據桃園市政府規定整理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桃園市政府核備: 一、決算書: 每年五月底前,編製前一年度之決算書(含工作報告、財務報表)。 二、預算書: 每年八月底前,編製次年度預算書(含工作方針或計畫、預算)送董事會通過。 三、財產目錄表。 四、資產負債表。 修改預算書編製時程,並刪除部分核備文件待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後方為辦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