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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王介禧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寺廟團體公益慈善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寺廟團體公益慈善基金會如附件現行條文欄所示第五、七、八、二十、二十三,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寺廟團體公益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4年7月20日經114年第7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身分證件等件為據。觀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現行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5、7、8、20、23條,係修正董事會組織之事宜,核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如附件現行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3、26條部分,核其內容,尚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