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朱仁才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750元,尚應繳納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