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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朱仁才相 對 人 永平學校財團法人上列當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永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係指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修正為「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本院法人變更登記公告可參(見本院卷第104頁),核屬民法第62條所稱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董事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召開第15屆第9次董事會議時,經決議通過修改該條文,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定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函文、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冊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03頁)。本院審酌該修正條文係將董事人數由15人變更為9人,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事項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予以核定,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5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二 曾擔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具有辦學經驗。 第5條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五人;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 二 曾擔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具有辦學經驗。 董事人數變更為9人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