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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呂新民代 理 人 張雨純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

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各該條文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50年5月19日依法設立,經鈞院登記處於66年2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為針對法人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予以修正,包括法人名稱變更及新增長期照顧服務項目等,故修正捐助章程,相對人並於113年9月26日召開第十屆第12次例行董事會會議,依法決議修正規定如附表所示,並呈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備,爰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有聲請人所提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第十屆第12次例行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影本各乙份附卷為證,此項變更復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表示同意,並有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0日衛授家字第1130012344號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私立八德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二條 本院以舉辦並發展社會福利救助事業為目的,並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住宿照顧事業。 二、辦理其他符合本院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社會福利事務。 第二條 本院以發展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業為目的,並依照相關法令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住宿照顧及辦理長期照顧服務項目。 二、辦理其他符合本院設立目的之社會福利相關事務。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