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2號聲 請 人 謝翰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上列當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係指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代理董事長,因相對人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原條文」修正為「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准予變更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謝翰璋擔任相對人之代理董事長,故將聲請人更正為謝翰璋等情,有卷附相對人第14屆第2次、第3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法字第42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57至65頁、第11至22頁、第23頁、第45頁、第67頁)。
相對人代理董事長即聲請人謝翰璋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召開第14屆第3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時,經決議通過修改該條文之事實,則有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400871970號函文、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9頁、第11至22頁、第23頁、第25至31頁、第32至39頁、第41至43頁)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該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代理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一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依本章程改選董事。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主辦會計、主辦稽核之任免。 五、中心一級單位之審議。 六、年度工作計畫之研訂與推動。 七、年度預算與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督導本中心業務之進行。 第十一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依本章程改選董事。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中心執行長、主辦會計、主辦稽核之任免。 五、中心一級單位之審議。 六、年度工作計畫之研訂與推動。 七、年度預算與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督導本中心業務之進行。 第十二條: 一、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應改選三分之一以上。前述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但因業務性質特殊,並呈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性別比例之限制。 二、董事之產生,其中八名董事由主管機關指派;其餘七名董事由前屆非官派董事就捐助人代表、產業界代表、專家學者中推舉。 前項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不能擔任現職時,由董事會依原推選方式另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一、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七~十五人組成,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應改選三分之一以上。前述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但因業務性質特殊,並呈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性別比例之限制。 二、董事之產生,其中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其餘董事由前屆董事就捐助人代表、產業界代表、專家學者中推舉。 前項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不能擔任現職時,由董事會依原推選方式另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董事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並視需要得設副執行長一至三人,均由董事會通過聘任。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副執行長襄理中心業務。 第十七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會通過聘任。視需要得設副執行長一至三人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核定聘任。執行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副執行長襄理中心業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