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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劉科呈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三、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