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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戴睿綸代 理 人 林珪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長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聲請前5年間(即108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

二、聲請人自稱於中壢大市場搬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萬元。請陳報包括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止)是否均從事該工作?該工作之月收入是否固定?工作內容、如何排班、工作時間,工作期間等資訊為何?並提出每月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聲請人雖已陳報有保險債權經扣押執行,但為確認請人之全部保險情形,仍請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陳明聲請人自111年10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提出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七、提出自111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將以上證明文件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