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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羅婷卉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四、請提出112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年、113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七、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另聲請人稱其中1名未成年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每月津貼5,400元,亦請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8,000元,係指每月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各8,000元之扶養費(即每月負擔共1萬6,000元之扶養費)?抑或係指每月負擔2名未成年子女共計8,000元之扶養費?

九、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聲請人名下有汽車1台,請提出該車輛之行照。

十、請將以上證明文件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