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王○雅(原名王○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薪資證明文件(含加項、扣項項目,請勿以存摺影本代之。)
三、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含扶養費)為3萬7,236元,但後附財產及狀況說明書之每月支出表記載個人支出5,467元、扶養費2萬元,是否有遺漏項目?請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欲如何列計?(以下二擇一)㈠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
2倍即2萬122元列計(則無庸提出各項項目及金額)。㈡如每月支出逾2萬122元,則應分別說明支出項目(如膳食費
、房租、油錢等)及負擔之金額,除膳食費與雜支外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至少一期之繳費單據等,如已提出者則無庸重複提出)。
四、請條列說明聲請人及2名未成年子女114年度每月領取之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獎助學金、家扶)之項目、數額為何?
五、承上,依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蘇恩○存摺所示,請說明何以摘要欄所載「補助款」項目並非均為2,550元,而另有1,371元、300元不等之金額?
六、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其上記載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併說明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之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七、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收受日,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