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莘亞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就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一年(即113年3月至114年2月)之收入部分,非指113年至114年期間,請聲請人製作表格重新說明113年3月起至114年2月止之收入情形,是否領有獎金?亦請一併說明。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四、查聲請人之父親未達65歲,應仍有一定之謀生能力,請說明其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供本院判斷受扶養必要性。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