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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鍾智鈞即鍾鈞宇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協商是否成立?若不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若已成立則聲請人是否已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相關繳款明細。

㈡若聲請人協商成立並已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父親診斷證明書、長照費用收據等)。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即109年5月至114年4月,曾擔任「金筠企業社」及「智金商行」之負責人,請說明上開時間段內2事業單位每月營業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營業稅證明、損益表等,如均無資料則亦應提出切結書以佐)。

三、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即20,122元列計?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六、依聲請人所稱名下有汽車及機車各一台,上述車輛之現值分別為何?請提出行照及估價證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