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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于亭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 件:

一、請就前置協商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情形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於何時簽立前置協商契約書?何時停止還款?請提出前置協商契約書。

㈡應提出當時從事自由業(傳直銷)平均收入2萬8,000元之薪

資證明文件(如有無法提出之理由,則應自行上網列印任一收入切結書填寫代替)。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含加項、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勿以存摺影本或線上轉帳查詢表代替)。

三、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合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8,59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迄今仍有欣漾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直銷收入,故請提出最近6個月執行業務所得證明(如獎金發放明細表)。

五、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托育補助、育兒津貼、獎助學金、家扶、身障補助)?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