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志成即蕭志成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並請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
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三、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體】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