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士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陳報現為計程車司機,請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目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