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姚建章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支出扶養費之單據供本院審查扶養必要性。
五、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存摺內頁影本)。
六、請聲請人陳明名下有無機車?若有請提出行照。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