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姚建章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姚建章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0年2月間與當時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為前置協商,嗣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未成立協商。聲請人後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並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77萬2,993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110年2月間與當時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行進行前置協商,花旗銀行提出分180期、利率1.68%、月付1萬0,666元之協商清償方案,惟聲請人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由花旗銀行於110年2月8日寄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嗣於114年1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於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列聲請前兩年內即112年1月至113年12月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包含負擔母親之扶養費1萬2,000元,然並未說明其母親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數額之分別計算基礎,以及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復未說明其母親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以及其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母親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又依上開資料所示,聲請人目前於優時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外送員,惟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其名下查無財產資料。本院認以現有卷內資料,對於聲請人目前每月所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有無商業保險及動力交通工具等之經濟狀況,涉及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數額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審認,自有命聲請人再予明確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之必要。基此,本院乃於114年6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到院,如未遵期補正,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指定114年7月9日為訊問期日,該裁定及訊問通知書業於114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陳報之送達代收地。然於本院訊問期日,聲請人僅庭呈存摺影本,而未提出本院命補正之完整資料,上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判斷其實際清償債務能力,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則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任職何處?目前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近三個月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相關支出扶養費之單據供本院審查扶養必要性。

五、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存摺內頁影本)。

六、請聲請人陳明名下有無機車?若有請提出行照。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