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畇橋(原名陳孟函)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明細。
二、承上,查聲請人正值壯年,倘每月合計薪資未逾勞動部發布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2萬8,590元,請檢附相關資料以說明有何無法尋覓相同薪資水平之工作之理由。
三、請說明連帶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配偶吳振德有無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案件?如有,請陳報受理案號為何,另請提出吳振德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調解程序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托育補助、育兒津貼、獎助學金、家扶補助)?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併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金額,縱未經本院刪減,已無餘額,請提出倘本件進入更生程序,每月可還款之金額。並說明有何可以如期履行6年共72期?或應考慮改聲請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