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蘇玉菁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附件

一、聲請人前114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30號),請說明:

㈠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陳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