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蘇玉菁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蘇玉菁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與當時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惟最終未能成立協商。嗣於民國114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並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56萬7,680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114年2月18日與當時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信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雙方以中信銀行提出分148期、年利率7.00%、月付8,000元之協商清償方案成立協商,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30號民事裁定予以認可。聲請人於聲請本見更生時,僅提出上開認可裁定、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等資料,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之履約狀況、是否有不可歸責致毀諾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毀諾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等情,涉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所定之聲請要件,自有命聲請人再予明確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之必要。基此,本院乃於114年6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到院,如未遵期補正,則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指定114年7月16日為訊問期日,該裁定及訊問通知書業於114年7月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至遲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而聲請人應於10日內即同年7月23日前補正如附件之事項。然於本院訊問期日,聲請人僅重複提供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而未提出本院命補正之完整資料,且亦未於上開期日補充說明,上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所定之聲請要件,本院無從判斷其是否有不可歸責與已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定情形,則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附件
一、聲請人前114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30號),請說明:
㈠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關於「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陳明為何時成立之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11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敘明有何受扶養必要性。
四、請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