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琦玉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表: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之薪資證明文件(含加項、扣項項目,請勿以存摺影本代之。)
三、請向凱基人壽查詢後提出名下凱基人壽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並檢附查詢表等資料。
四、請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托育補助、育兒津貼、獎助學金、家扶)?如有,則請以表格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金額,縱未經本院刪減,已無餘額,請提出倘本件進入更生程序,每月可還款之金額。